【已刪除】17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之被告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後,即得聲請解釋憲法
(B)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C)地方法院法官就所受理案件適用之法律,即便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D)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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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2628), C(346), D(2736), E(173) #1728416

詳解 (共 10 筆)

#2672749

整理樓上幾位的討論

17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之被告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後,即得聲

請解釋憲法 

→需為終局判決
(B)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1/3
(C)地方法院法官就所受理案件適用之法律,即便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得聲請
(D)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地制法38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
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
,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地制法39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
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 (市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
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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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396

釋字527 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地制法38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地制法39

       前3項-->地方行政機關向地方立法機關覆議
  第4項-->地方立法機關對於覆議案的決議期限及決議通過門檻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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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060

D如果地方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有執行爭議,應該要邀集有關的機關來協商,或者行政機關請立法機關覆議(地方制度法38、39條)。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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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00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釋字第 371 號  :  解釋爭點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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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46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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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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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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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177

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何依據方可進用? 
(A)中央行政規則
(B)地方行政規則
(C)組織自治條例
(D)地方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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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大法官釋字第 527 號解釋,各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對何種事項認有違憲等疑義,得依法聲請解釋? 
(A)法定重要事項 
(B)所有委任事項 
(C)法定承辦事項 
(D)法定自治事項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則不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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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599

憲法訴訟法111年才有機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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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355

5dfdc8d22b617.jpg#s-720,332第 95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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