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項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保障?
(A)寺廟之不動產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
(B)職業團體僅能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C)人民團體之組織不得主張分裂國土,否則不予許可設立
(D)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由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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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700), C(1025), D(4652), E(0) #1728418

詳解 (共 10 筆)

#2958301

答案整理如下,也將釋字白話了
本題是要問沒有違憲

(A)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 一、 事由: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二、 解釋文內容:
 (一) 國家對於宗教事務的立法或行政措施,都必須
  1.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三種內涵,即內在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宗教結社自由
  2. 宗教團體對於內部的組織結構、人事與財政管理等事務,均應享有自主權,相關規範須在必要、最小限度內為之,屬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
  3. 遵循中立、平等與寬容的原則
始符合
  1. 憲法第13條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闡述憲法第13條規定之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二) 對於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1號也有解釋),亦難謂符合最小侵害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原因如下:
  1. 未顧及宗教組織的自主性及內部管理的差異性
  2. 妨害宗教活動的自由
  3. 限制宗教組織的自主權及財產權
  4. 官署事前許可的部分,也因程序許可要件不明


(B)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3號

一、 事由: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是否違憲?
二、 解釋文內容:
    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職業團體是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目的,理事長除了對外代表該團體參與各項活動,有執行職務的義務,也有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召集理事會的義務。法律規定如果對理事長產生方式,已經限制團體內部組織及事務自主決定發展,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及比例原則。

(C)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

一、 起因:某人於87年間以發起人代表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籌組社會團體「臺北市『外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該局認為係申請籌組政治團體,而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與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救濟,均遭駁回,爰以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所適用的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侵害憲法第14條、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聲請解釋憲法。 二、 事由: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三、 條文的背景:人民團體法第2條及53條是在民國3876年間戒嚴時期所定,怕台灣在共產主義下丟失而設立。 四、 相關條文:
 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人民團體法第53條:「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經許可設立者,廢止其許可。」
五、 解釋文內容:
 (一) 人民團體法2條同法第53條前段關係係其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者間具有重大關聯性,就所受侵害的基本權,即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一併審理。
  
1. 結社自由保障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而定,對許立設立理由採嚴格審查標準,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2. 對於審查結果
   (1) 律目的合憲: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是政治主張的一種,以此作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的要件,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已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但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且必須等到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的判決後,才能禁止。    (2) 手段違憲:以反觀人民團體法第2條及第53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只要發現人民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為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所定的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3. 結論:有關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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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832
字號釋字第 644 號日民國 97年6月...
(共 3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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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69294

不選A理由如下:

釋字第573號: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不選B理由如下:

釋字第 733 號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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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51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9條(聲請解散政黨之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應交由下列何者審理之?

(A)行政法院 

(B)憲法法庭

(C)大法官會議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民-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 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政風、電子工程▓▓▓▓▓▓#4092

答案:B

若有政黨主張將中華民國改變為「共產國家」,並積極從事相關活動,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得採取何種處理方式? 

(A)檢察官應檢具該政黨相關違憲之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主管機關應轉知監察院,由監察院對該政黨提出糾舉案 

(C)由主管機關逕以行政處分撤銷該政黨之設立登記 

(D)由主管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106 年 - 106年鐵路特考員級-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2432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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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121

C人民團體的「主張」不一定有實質危害,這屬於言論自由,所以不該限制;D要有實質危害才會被解散。台灣現在就有共產黨啊;也有基督教徒成立的信心希望聯盟(政黨),有許多歧視同志的主張,但他們依然可以設立,還沒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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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1301

(A)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
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

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不僅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及理解,亦非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四九一號解釋參照),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其所採行之方式,亦難謂符合最小侵害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八條,以監督募建寺廟的限制違憲失效,依此號釋憲任何宗教包括佛道兩教,在憲法的保障下,都享有集會結社、人事組織及財產管理的自主權。
(B)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3號

法律規定如果對理事長產生方式,已經限制團體內部組織及事務自主決定發展,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及比例原則。

(C)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

有關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和言論自由

(D)憲法增修條文第五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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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047

按標準答案及大法官解釋文來看 主張分裂國土 共產主義 皆視為合法

那就根本沒有所謂叛亂罪或叛國罪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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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66276
A 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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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733164

回樓上,這種題目「釋字」多看你就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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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42439
D是 釋字第 644 號「...所謂「主...
(共 2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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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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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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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1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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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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