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法律保留之適用範圍?
(A)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
(B)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C)課予人民一定內容之行為義務者
(D)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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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5463), C(273), D(769), E(0) #1728419
統計: A(281), B(5463), C(273), D(769), E(0) #1728419
詳解 (共 7 筆)
#2596524
釋字第443號 (層級化法律保留) (規範密度) 一、憲法保留:即憲8的提審制度 二、絕對法律保留:生命刑、自由刑、公法上消滅時效 三、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含居住遷徒、意見、秘密通訊、信仰、集會自由)、重大公共利益(如給付行政,在法令不備下,機關有義務為積極判斷 )、課予人民一定內容之行為義務者 (如課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授權行政 機關發布命令為之。 四、非屬法律保留: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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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450
(D)不是憲法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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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775
【釋字第443號】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1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2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3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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