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沒有股東會召集權?
(A)董事長
(B)監察人
(C)董事會
(D)符合一定條件的少數股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11), B(855), C(189), D(554), E(1) #137411
統計: A(3111), B(855), C(189), D(554), E(1) #137411
詳解 (共 5 筆)
#111232
公司法
第 171 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97
3
#1160844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44
0
#108723
公司法§171、§173、§220
7
0
#108720
請問是出自哪個法條呢?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