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院大法官如何產生?
(A)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C)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D)由監察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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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10074), C(145), D(50), E(0) #1569920
統計: A(449), B(10074), C(145), D(50), E(0) #1569920
詳解 (共 4 筆)
#2731908
總統提名:
行政院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審計長
檢察總長
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中選會委員
通傳會委員
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同意: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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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168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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