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我國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第七屆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B)直轄市、縣市所選舉之立法委員,完全依據人口比例分配,無各縣市之最低保障名額
(C)政黨提出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D)只有獲得一定百分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得分配立法委員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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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6875), C(251), D(707), E(0) #1569922
統計: A(151), B(6875), C(251), D(707), E(0) #1569922
詳解 (共 6 筆)
#2141517
憲法增修條文§4 節錄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B)。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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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416
D也是錯的才對...不分區立委才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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