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父母以遺囑指定之叔伯阿姨姑姑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即刻就任法定監護人
(B)僅有代表國家公權力之檢察官,得為該未成年人向法院聲請指定社會福利機構為法定監護人
(C)法院為選定監護人時,應依監護人自身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財力是否得以勝任擔任監護職務
(D)未成年人無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之監護人時,於法院依同條第 3 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統計: A(217), B(215), C(1430), D(5010), E(0) #1728424
詳解 (共 10 筆)
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1094條之1(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應注意事項)不包括財力
六樓改錯了
A:父母不能行使對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但又還沒死,是要用遺囑指定啥啦!監護人的人選是祖父母、兄姊優先,其次才是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況且也不是即刻就任,相關程序請看1094條。
B: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能聲請;而且法定監護人可以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C:選定監護人,應該以促成受監護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目標。至於監護人的經濟能力的確是可以列入考量的因素喔。請看1094-1條。
D:看1094條最後一項
還有,父母對小孩行使權利義務是「親權」。夫妻離婚,如果有未成年小孩,是要協議對小孩的親權怎麼分配;監護權是父母以外的人對小孩行使權利義務,而且如果父母可以行使親權,就不需要別人行使監護權了。新聞報導常常說有人離婚要爭取小孩監護權,是錯誤的說法。
依大家提供的資訊整理
25 關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父母以遺囑指定之叔伯阿姨姑姑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即刻就任法定監護人 →法官
(B)僅有代表國家公權力之檢察官,得為該未成年人向法院聲請指定社會福利機構為法定監護人 →法官
(C)法院為選定監護人時,應依監護人自身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財力是否得以勝任擔任監護職務 →不包含財力
(D)未成年人無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之監護人時,於法院依同條第 3 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1094-1條 :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其實選項D的驗證,可以直接看1094條的最後一項就有寫到了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不用特地往後看1106條
最佳解寫錯了,理由同10樓。
(C)法院為選定監護人時,應依監護人自身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財力是否得以勝任擔任監護職務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第1094條)
->財力是要考慮的(第1094-1條)
民法第1094-1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