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與下列那項原則有所牴觸?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統計: A(54), B(4592), C(143), D(1815), E(0) #1728423
詳解 (共 10 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中央警察大學限制色盲者不得報考,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財產權
(B)工作權
(C)選舉權
(D)平等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初等 [完整版]#5109
答案:D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研究所考試,其簡章規定:「有色盲者,不得報考」。此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如何?
(A)過早限制學生職業選擇自由,違反比例原則
(B)對身體有缺陷者作了不公平對待,違反平等原則
(C)對身體缺陷者,事先予以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禁止歧視原則
(D)色盲者確有某些情形不適任警察工作,因此簡章限制報考,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並不違憲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9 年 -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法緒 BY 胡家榮 轉檔修正#4389
答案:D
這是考第715號解釋內容
直接貼最後面的解釋文
另外提一下這個緣故
邱裕弘先生因為車禍和解問題而有留下案底記錄
國防部以此理由來否決他的軍官考試資格
而邱先生多次訴願與行政訴訟後無效
提出大法官釋憲
在715號釋憲結果是國防部違憲後
邱先生成功考上軍官
而他也成為第一位釋憲軍官
大法官釋字715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引用: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5
有些受刑之宣告者為過失犯,應給予曾受刑之宣告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並非完全限制其報考,否則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