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與下列那項原則有所牴觸?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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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4592), C(143), D(1815), E(0) #1728423

詳解 (共 10 筆)

#267679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中央警察大學限制色盲者不得報考,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財產權 

(B)工作權 

(C)選舉權 

(D)平等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初等 [完整版]#5109

答案:D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研究所考試,其簡章規定:「有色盲者,不得報考」。此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如何?

(A)過早限制學生職業選擇自由,違反比例原則

(B)對身體有缺陷者作了不公平對待,違反平等原則

(C)對身體缺陷者,事先予以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禁止歧視原則

(D)色盲者確有某些情形不適任警察工作,因此簡章限制報考,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並不違憲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9 年 -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法緒 BY 胡家榮 轉檔修正#438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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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135

這是考第715號解釋內容

直接貼最後面的解釋文

  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而軍校學生日後均為國軍成員或幹部,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為確保軍事學校學生及國軍幹部之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監督,系爭規定乃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以預防報考之考生品德、能力不足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手段亦有助於前揭目的之達成。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另外提一下這個緣故

邱裕弘先生因為車禍和解問題而有留下案底記錄

國防部以此理由來否決他的軍官考試資格

而邱先生多次訴願與行政訴訟後無效

提出大法官釋憲

在715號釋憲結果是國防部違憲後

邱先生成功考上軍官

而他也成為第一位釋憲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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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735

大法官釋字715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引用: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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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627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如果殺人罪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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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字號:釋字第 626 號  解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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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598
釋字第 715 號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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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932
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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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643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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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854

有些受刑之宣告者為過失犯,應給予曾受刑之宣告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並非完全限制其報考,否則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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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918
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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