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則上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B)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C)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D)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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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5400), C(215), D(430), E(0) #1728426

詳解 (共 10 筆)

#2571974

(A) 民事訴訟法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B)民事訴訟法2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C)民事訴訟法1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D)民事訴訟法22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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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833

27 關於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則上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原就被原則
(B)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C)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原就被原則
(D)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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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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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二審管轄法院不得以合意?有相關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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