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A)將來給付之訴
(B)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C)中間確認之訴
(D)反訴
統計: A(637), B(4297), C(499), D(1389), E(0) #1728428
詳解 (共 10 筆)
引用TOT大大所提的例子,個人理解如下:
乙向甲借款50萬元,並於甲將50萬元現金交付時,開立同額本票於甲。本票到期日之後,乙無資力可以清償票款。甲即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在」之訴。其實甲可直接向法院,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其「給付票款」即可。因乙並無否認本票債權的意思表示,只是無錢可還而已。經甲以存證信函催告乙於一定期限內,清償上揭票款,否則將訴諸法律,乙接獲存證信函後仍未置理。於是甲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此時原告甲即為原可提起他訴訟之情況,是以法律規定,甲應直接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而毋庸提起確認之訴。
所以民法第247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即票款債權存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事實上,甲並非不能提他訴訟,其可直接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者為限。因此原告所提確認之訴,法院應予駁回,因其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這個意思就是,甲只要提起叫乙還錢的訴訟即可,而不是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訟,
因即使法院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乙仍無法償還,甲無法藉"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而即時獲得利益,
所以變成甲還要再提出請乙清償本票的另一次訴訟,
變成前面的"確認本票債權"訴訟是多餘的,浪費了司法資源和時間,
而其實只要甲一開始直接提起要乙清償的訴訟即可,
所以法官會駁回,因為甲做了多餘的訴訟.
舉例來講,主張行政處分違法的人,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不能提起確認訴訟,這就是所謂的「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因此,原告主張行政處分違法,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或他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因為不合法而被法院裁定駁回,而爭執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時,這時候那個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就無法再打官司了,不論那個行政處分是不是已執行完畢,或者因為其他事由而消滅,都不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之訴訟;如果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行政法院應以原告起訴不具備要件,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的訴訟。
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意思就是無法再向對方提出給付之訴,所以改以確認之訴進行。
舉個例子:
今天乙欠甲100萬,甲對乙提出民事給付之訴,在言詞辯論過程中,乙直接認諾事實上真的欠甲錢(基本上認諾是直接敗訴,但後面有特殊狀況),此時乙拿出還款證明,聲明
我早就還錢了! 此時甲在給付之訴部分是敗訴的,因為無訴之理由,這時甲再提出確認
之訴,確認還款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如果證據屬實,法院將做出確認判決,確認原告
無請求權。
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之舉例:http://ilms.ouk.edu.tw/100210529/doc/14550
資料來源: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網頁安全,拉至下方的綠色文字部分,再此就不便拷貝。)
這題我是用確認之訴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無回復可能去推
不知道這樣解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