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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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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57346
科目:
勞動社會法(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勞動社會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請說明勞動派遣之三方法律關係。(10 分)
⑵請從指揮監督關係之觀點說明勞動派遣與承攬關係之間的區別。(10 分)
二、勞工甲在 A 貨運公司擔任貨車司機,某日受公司指示運送貨物至竹科園區,甲在高 速公路上,一邊開車一邊傳簡訊,撞上前方車輛,身體多處骨折,甲因此住院 2 個 月,出院後仍無法工作,在家繼續療養。甲在住院 1 個月後,向 A 公司要求給付其 因受傷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A 公司以甲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為由拒絕給付, 並以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請問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⑴為了合法罷工,A 工會請教律師如何處理。請回答 A 工會如何合法進行爭議行為。 (10 分)
⑵A 工會經過律師之建議,完成所有注意事項,宣告罷工。所有工會會員均加入罷 工行動,但是未加入 A 工會的駕駛員仍然繼續發車載客。A 工會眼見罷工無法達 成預定之效果,A 工會希望能夠阻止發車,又請律師提供意見。請給予 A 工會建 議,並加上說明。(10 分)
⑴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以甲之投保單位曾有逾期未繳保費之情 形,勞工保險局依當時法令將甲逕予退保,甲請領老年給付時已無保險關係而拒 絕給付。甲提起訴訟救濟,歷經三年終於成功,勞工保險局方依勞工保險條例規 定計算其退休給付,但因當時法令未定有遲延利息,故不計算 3 年期間遲延給付 之利息。(20 分)
⑵甲受領上開遲延 3 年的年金給付,並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未滿 2 年,旋即因病 亡故。甲之繼承人乙請求勞工保險局發還甲 30 年投保年資應領取之一次性給付金 額扣除已領年金金額後之餘額,勞工保險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無發還之規定,否准 其請求。(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