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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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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72714
科目:
勞動社會法(概要)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勞動社會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 ⑴B 公司可否以「關於營業時間,並無義務與 A 企業工會協商」為由, 針對營業時間的部分,拒絕與 A 企業工會繼續協商?(10 分)
⑵B 公司拒絕提供全國 100 家分店所有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表,是否屬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10 分)
⑴甲認為其已投保數年,均如期繳納保費,勞工保險局從未質疑其投保 資格,如今卻取消其投保資格,否准其申請,認為勞工保險局之處分 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⑵甲如欲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釋憲,有無可得主 張之理由?(25 分)
⑴勞工甲因個人生涯規劃於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自 A 公司辭職(最後工作 日為 106 年 12 月 31 日),A 公司於勞工甲任職期間所給付之股票及 紅利得否作為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之一部?(10 分)
⑵A 公司於 107 年 2 月 1 日通知勞工甲表示,將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解 除勞工甲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義務,勞工甲自斯時起可自由的競業,無 須受原約定之拘束,但同時表示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不再給付甲每個月 5 萬元之競業禁止補償金。甲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不可由 A 公司任 意片面終止,乃起訴請求 A 公司仍應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繼續按月給 付每個月 5 萬元競業禁止補償金。甲之起訴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⑶另,若勞工甲因被他公司高薪挖角,乃於離職當時即主動給付 A 公司 300 萬元違約金,A 公司受領甲給付之違約金,但同時聲明甲仍應繼 續遵守競業禁止義務。甲則主張給付違約金後即已填補完畢 A 公司全 部之損害,即無須再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甲此項主張有無理 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