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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11212

科目:勞動社會法(概要) | 年份:111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勞動社會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與乙分別自民國 81 年 10 月 1 日、87 年 2 月 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 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 3 月 27 日宣布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 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 SARS 疫情。臺灣先於 92 年 6 月 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 7 月 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 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 3 成,92 年 5、6 月甚至減少 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 92 年 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 4 月至 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 1 萬 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 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 7 月 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 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 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 92 年 6 月 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二、勞工甲、乙均為 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6 日當選為 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 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擔任 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 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發函 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 定,惟考量 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 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發函請求 A 公司比照 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 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 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 106 年 7 月 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 7 月 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 7 月 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 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 A 公司 106 年 7 月 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 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