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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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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65961
科目:
勞動社會法(概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勞動社會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⑴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作之約定,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生何 種效力?(10 分)
⑵甲得否向 A 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為何?(10 分)
二、A 公司工作規則訂有績效考核規定,第 1 條:「所有業務部門人員均應接受績效考核, 考核期間每半年一次;公司應與員工擬定該半年期間之績效標準;當公司認為員工 的實際表現與擬定之績效標準有明顯差距時,公司及員工應擬訂績效改善計畫,促 請勞工改善績效。」第 2 條:「公司持續觀察勞工之改善績效,並聽取勞工之意見, 隨時檢討改善之狀況。」第 3 條:「經年度考核結果,如未達到績效標準且為業務部 門成績最末一名者,公司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如未改善者,得予調整職務。」 承上,A 公司內部規定,業務部主任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事務部主任 每月薪資為 4 萬 8 千元。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起僱用甲勞工擔任業務部 主任,甲 A 雙方每半年均依照工作規則規定擬定績效標準,甲勞工也都達成績效標 準;但 103 年上半年結束時,甲勞工績效明顯降低,A 公司乃依工作規則規定與甲 勞工擬訂績效改善計畫,甲勞工於執行改善計畫期間未向 A 公司反映不滿之意見, 但甲勞工下半年績效仍然未有改善,103 年度結束時,甲勞工經考評結果為業務部門 成績最末一名,A 公司乃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甲勞工每月薪資隨之從 5 萬 元降為 4 萬 8 千元。 請問:A 公司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是否合法?試申述之。(20 分)
⑴本條規定立法目的之意旨為何?若「調解期間中勞方主動為終止行為」、「調解期 間中勞資雙方合意為終止勞動契約行為」,是否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理由為何? (12 分)
⑵本條所稱之調解是否包括向法院聲請調解?(4 分)
⑶本條所稱之調解期間,其起迄之認定標準為何?(4 分)
⑴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之理由是否有當?另請評析相關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⑵若乙對於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不服,其權利救濟之程序為何?又雇主不當解僱致退 保,造成乙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給付之損害,乙應如何主張權利?(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