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萬元,其主張 被告丙駕駛 A 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 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 了公司所有的 A 車於執行職務時,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 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 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追加丁為共同 被告,應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