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2.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 A 地出租且交付 A 地予乙, 但 2 個月後甲始知 A 地租賃契約因甲的疏失不成立,乙不知 A 地租賃契 約不成立一事,乙於這段期間花費 20 萬元整修雜亂不堪之 A 地,使其狀 態回復、適於使用,並確實有使用 A 地。試問:

(二) 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可否對乙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