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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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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91473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將複製之名畫一幅,價值原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偽稱為真品出 賣與熱愛收集名畫之乙,乙不知有詐而以99,000元買受之。甲得款後, 將該款放置家中於深夜被丙潛入住宅竊取。乙嗣後得知上情乃根據不當 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利益。因發現甲已無財產,遂另外再依 相同之法律關係訴請丙返還其竊盜所得之利益。試問:在甲乙間與乙丙 間之訴訟,關於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 何人舉證證明?(25分)
二、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為繼續維持雙方感情,乃將甲出資所建但未辦理 保存登記而借予其妹丙居住之價值新臺幣1,000萬元房屋一棟贈與乙。丙 因不滿甲之婚外情,乃主張該房屋為丙所有,並計畫將之出賣,甲得知 後遂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乙所有(A 訴訟) ,有無理由?倘丙事 後已承認該房屋為甲出資所建而借給丙居住之事實,但甲為求保障,另 外對丙起訴請求確認該房屋屬於甲所有(B 訴訟) ,有無理由?又第一審 法院審理中,甲丙如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經書記官記明筆錄,法院 應行何種訴訟程序?(25分)
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即原住民甲對原住民乙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嫌,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審判長告知被告甲,可能變更起訴法 條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被害人乙聞之隨即以書狀聲請訴訟 參與,並經法院依法裁定准許被害人乙訴訟參與。嗣審判長另定審判期 日,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被告甲及訴訟參與人乙後,辯論終結,判決被告 甲殺人未遂罪刑。試問:法院的審理及判決程序有無違法?訴訟參與人乙 得否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或詢問目擊證人 A、詢問被告甲?(25分)
四、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犯詐欺未遂罪刑,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查 明,甲詐欺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既遂,其中40萬元轉贈知情的第三 人丙,其餘60萬元花用殆盡。法院認為應沒收第三人丙不法所得40萬元, 乃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丙參與沒收程序。嗣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 改判被告甲詐欺既遂罪刑,並諭知被告甲不法所得60萬元及參與人丙不 法所得40萬元均應沒收之,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甲及參與人丙 均提起上訴,均主張初次受沒收之不利判決,被告甲並主張沒收部分違反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於法有據?(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