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甲與乙為丙之繼承人,設籍於桃園市的丙死亡時,留有桃園市郵局帳戶一筆(存款新臺幣3,000 萬元)與汽車一輛(價值新臺幣300萬元),另 有位於高雄市之土地一筆(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甲欲先就該筆不動 產進行遺產分割,惟乙表示不同意,甲遂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並主張該不動產為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所稱之專屬管轄事件。高雄地方法院受理後,作成變賣該不動產並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之判決。試問:本案判決是否有程序上之違誤?(25分)
二、甲與乙因金錢借貸發生爭議,乙提起給付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勝訴, 命甲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該判決送達後,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但該上訴狀內容僅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範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進行後續審理?(25分)
三、甲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形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之心證。試論法院得否依刑事 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25分)
四、甲涉犯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重傷罪嫌,檢察官乙偵查終結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強盜罪之公訴,嗣後,檢察官丙亦向同一管轄法院,對甲提起過失重傷罪之公訴;惟檢察官丙發覺同一案件已提起公訴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雙重起訴」 為由,撤回過失重傷罪之公訴。試論管轄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