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1.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 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1.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
2.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
3.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
三、甲為任職於某市環保局之公務員,平時負責水污染查察業務。一日,有民眾向市府檢舉某工廠疑似將工業廢水排放到附近溪流,甲隨即帶隊前往依法進行行政調查,果然查到該工廠違法排放含有危害健康物質之污水,且現場初步篩檢,污染程度已超過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所定管制標準,而有涉犯水污法第 36 條之罪的嫌疑。甲遂聯繫該市地檢署檢察官乙,告知調查結果,乙則向甲表示先不要打草驚蛇,繼續依水污法規定進行行政調查,蒐集未來證明犯罪之有利證據。甲遂詢問仍不知已涉犯罪嫌疑的工廠負責人 A 各項排放廢水細節,A 則一一如實回答,並坦承知悉排放廢水業已超過管制標準。甲則將 A 之回答內容均錄影存證,並將錄影檔案交由乙作為起訴 A 之證據。於後續 A 作為被告之刑事審判程序中,甲詢問 A 之錄影檔案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四、甲先於某日下午在某集合式住宅大樓二樓住戶處行竊,返家後食髓知味,於同日夜間又返回同一棟大樓三樓與四樓住戶處行竊。甲被捕後,對上述三次行竊行為坦承不諱,檢察官偵查後,將甲之三次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行為視為同一接續行為,並以一加重竊盜罪起訴。甲之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認為甲之數次竊取行為時間雖尚屬緊密,惟三次竊取行為地點均已非同一住宅,業已侵害三次不同財產法益,故於審理後,在未曉諭當事人就罪數問題進行辯論之情形下,逕行改以甲犯三次加重竊盜罪為由予以判決,各宣告其刑,並依刑法規定合併定執行刑。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