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甲起訴乙,聲明被告乙應返還動產A物予原告甲,請求法院就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擇一為判決。就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受訴法院認為有理由;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的舉證未能使受訴法院獲得確信心證。受訴法院僅依侵權行為規定,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動產A物予原告。判決確定後一年,乙仍未將A物返還予甲,甲又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A物返還予原告甲。對於甲的再次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二、丙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及其利息予被繼承人甲的共同繼承人丙、丁。丙主張:被告乙女為甲入住A安養中心前的同居人,其未告知甲的子女丙、丁,私自將甲遷到B安養中心;乙於甲住於安養中心期間,私自拿取甲的存摺、印章及提款卡,自甲的某銀行帳戶提領共300萬元,甲於今年初過世後,其共同繼承人丙、丁整理甲的遺產,始察知乙提款一事,現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被告乙則以甲同意其提款供作生活、醫藥、看護等費用為抗辯。試問:丙的起訴是否合法?就乙得利有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一)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
(二)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
(一)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
(二)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