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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110439
科目: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2 分之 1)面積 400 平方公尺之 A 地;2 人並訂定分管契約,約定各自使用 200 平方公尺之特定位置。嗣甲將其 分管範圍內之 100 平方公尺土地建築 1 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 屋,與其配偶丙共同居住使用,其餘 100 平方公尺土地則出借予丁建屋 居住使用。之後,甲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於是, 該原屬甲所有 A 地之應有部分 2 分之 1,經主管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予以列冊管理逾 15 年,惟丙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地政 機關遂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並由戊得標。試問:於前述設 例之情況,依土地法之規定,何人對該標售之 A 地應有部分 2 分之 1 有 優先購買權?如各優先購買權人均有意優先承購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應如何處理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