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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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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09648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二)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三)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 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 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 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一)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 A 法官承辦, 認為 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 A 法官迴 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二)如 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 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