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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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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10983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某 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債務已屆期。針對此一債權,某甲屢次催 討,某乙均相應不理。某甲於是向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某乙返還 200 萬元。請問,就兩人間 1,000 萬元債務,僅起訴請求其中 200 萬元,是否合法?請從民事訴訟法 學理,就肯定與否定各方見解評述,並說明我國實務的看法與近年法制 變動。(25 分)
二、民事法院之判決,於當事人發生者為既判力,於參加人發生者稱參加效,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前段。試比較「既判力」與「參加效」 的不同。(25 分)
(一)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何(是否包括論罪、科刑或沒收)?如第二審審 理結果,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被告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如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被告甲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 據足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應受無罪之判決,應向何法院聲請再 審?如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受裁定人可否提抗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