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空軍 士官長 軍事
1、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A)O(B)X
2、 各單位於業管事項中,有應屬機密事項時,於報請核定前即應先行採取預擬機密等級之同等保密措施。(A)O(B)X
3、 機密文書與非機密文書或國家機密文書與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合併處理時,以其中機密文書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A)O(B)X
4、 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並應附加電子簽章。(A)O(B)X
5、 機密文書附件應於該頁上緣填註機密要件 (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 及於下緣編註頁次 (第X頁,共X頁),並逐頁加蓋騎縫章;惟應就該頁內容涉屬機密事項者適予標示。(A)O(B)X
6、 公文期望用語區分「概括性期望語」及「描述性期望語」兩種,「請鑒核」、「請照辦」、「請查照」等均屬「描述性期望語」。(A)O(B)X
7、 答復對方來文時,無須於「說明」段第 1 條中引敘來文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A)O(B)X
8、 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總統、副總統及獲授權之部會級首長。(A)O(B)X
9、 重要工作提報單得以辦理要號歸檔,無須再正式簽核。(A)O(B)X
10、 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
11、 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2、 文稿之撰擬僅限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所列之期望及目的用語,非手冊所列用語均不得使用。(A)O(B)X
13、國家機密文書用印,可委由安全調查合格人員持送辦理用印事宜。(A)O(B)X
14、機密資訊辦理機密等級變更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之日起算。(A)O(B)X
15、機密資訊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就實際狀況辦理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A)O(B)X
16、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保密義務者。(A)O(B)X
17、處理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時,文件製作於每頁文書標示機密要件、編印頁次,應以長8.5X寬5.5公分之大型空心號碼章,依受領或會稿單位之不同,編列不同號碼,於資料中心位置,逐頁加蓋紅色空心號碼戳章。(A)O(B)X
18、機密資訊原核定單位或其上一級單位,於接獲「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時,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申請後30日內核定( 戰時於5日內核定);或依職權主動對所核定之機密資訊,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單位。 (A)O(B)X
19、在機關、單位內相互傳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書, 應交承辦人員或辦公室同事幫忙簽收。 (A)O(B)X
20、副主官及其以下各層級主管基於授權決定處理之公文,發文時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 (A)O(B)X
21、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亦得列印抄本。 (A)O(B)X
22、附呈係指用以說明案情及供核(審)稿長官參酌,所檢附之已辦理 完成或業經核定、批示及單位來文之文件或物件。(A)O(B)X
23、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位,以減少發文數量。 (A)O(B)X
24、機密文書提供部外機關者,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定並檢具調(用 )借清單正式行文提供,並副知政治作戰局管制。(A)O(B)X
25、除委員會形式之會議外,「出席者」與「列席者」以列「單位」 為原則,如需指定人員應於單位後方抄送目的中敘明。(A)O(B)X
26、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件,由承辦人或經安全調查合格之人員傳遞,如傳遞路線均屬安全地區,且非與作戰直接有關之文書,得以掛號由我國之郵政傳遞。 (A)O(B)X
27、「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 必須於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 下載,並宣導周知。」 (A)O(B)X
28、內容屬「極機密」、「絕對機密」者,不得使用「重要工作提報單」(A)O(B)X
29、文件於分辦時,如因各業務單位互相推诿,因而發生延誤責任 ,其經最後裁定承辦並曾受分文單位,應負公文之延誤責任。(A)O(B)X
30、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以函件或外交郵袋傳遞者,郵寄存根由承辦人併同原件歸檔備查或併發文清單,由文書單位存管5年。(A)O(B)X
31、絕對機密不得複製。極機密、機密級之機密資訊,必需經原產製單位授權或許可,而一般公務機密資訊,則必須經有核定權責長官核准 ,始可複(影)印。(A)O(B)X
32、下行文正本受文者不可併列有直接隸屬關係之上、下級單位。(A)O(B)X
33、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一般案件時期望用語用「請鑒察」。(A)O(B)X
34、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可以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 (A)O(B)X
35、機密資訊複(影)印申請單,由複(影)印機保管單位併同「複( 影)印使用管制登記簿」存管即可,無須併同原件歸檔備。 (A)O(B)X
36、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欄中敘明。(A)O(B)X
37、對其直隸上一級或直屬下一級仍應使用「正本」;惟「副本」必須抄送國防部時,應直接行文該業管單位,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38、限期公文的速別應一律填寫「最速件」,以加快公文傳遞速度。(A)O(B)X
39、簽辦機密公文,內容已有修訂(如審查意見澄復說明),簽之核密法源依據欄位敘明因對機密資訊內容無修訂,沿用其機密要件。 (A)O(B)X
40、公文附件檔名不得使用符號且不超過15個中文字,附件描述方式僅能以單份頁數為準(人員名冊一式4份,紙本,1,頁),不得使用其他計量單位(人員名冊一式4份,紙本,1,件)。 (A)O(B)X
41、公文附件種類以不超過10項為原則,超過時應以配賦(布)表方式辦理。(A)O(B)X
42、已無續辦需要之會辦單可直接歸檔作業,無須歸檔前再簽奉權責長官核可。 (A)O(B)X
43、公文呈核判作業流程中,單位最高核判長官如未批示意見,即逕退轉承辦幕僚,不再層層覆閱,以有效節約公文處理時效。(A)O(B)X
44、各級單位對外來文件,應由文卷室統一收受,惟其他業務單位或人員如有收到文件,則不須送交文卷室登記,以免延誤時效。 (A)O(B)X
45、如由代理人或次層長官先核定或判發,再補呈(覆)閱者,應在職官章下署一「代」字及「先發」或「補呈」用語;經授權依分層負責規定核判或有正式代理命令者,得不需加註「代」字及補呈(覆)閱。(A)O(B)X
46、書函、開會、會勘通知單、通報、移文單、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通知單或註銷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文末靠左蓋單位主官職銜簽字章。 (A)O(B)X
47、受分單位應填具退件改分單,經單位主官(管)核示後,即時交文書單位改分;改分應於24小時內為之,逾時概不得退請改分。(A)O(B)X
48、承辦人員應將已辦畢之案件進行逐頁編碼,如為密級以上公文,密件公文封應併同裝訂於附件最後1頁,惟毋須編列頁碼。(A)O(B)X
49、歸檔案件應以原件歸檔,如使用影本歸檔須簽奉權責長官核定,並應註明原簽(稿)及收文留存何處或併案文號。(A)O(B)X
50、各類公文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則不屬逾期案件。(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