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 甲抓到其夫乙與丙女通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了甲可以對乙、丙提起告訴外,甲的父母得到甲的同意,亦可對乙、丙提起告訴
(B)甲只告丙不告乙,檢察官只能將丙女提起公訴
(C)甲告乙、丙通姦後,對乙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丙
(D)甲向警察表示,她原諒乙,不要提告,但第二天甲後悔了仍可對乙提告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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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36), C(1436), D(74), E(883) #1402165

詳解 (共 10 筆)

#2340329

A 刑訴234第2項: 犯罪時是配偶即可,非配偶不得告訴

B 刑訴239:告訴不可分原則

C刑訴239但書: 小三條款

D刑法245: 配偶宥恕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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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568

(B)選項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通姦),即使只對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其效力還是會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害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害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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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6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

資料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89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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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56

告訴乃論限配偶,配偶縱容或宥恕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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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886

109年5月29日

大法官釋字791號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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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309
(A)除了甲可以對乙、丙提起告訴外,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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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302

(A)除了甲可以對乙、丙提起告訴外,甲的父母得到甲的同意,亦可對乙、丙提起告訴(X;僅配偶能提起告訴)
(B)甲只告丙不告乙,檢察官只能將丙女提起公訴(X;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亦須將丈夫乙提起公訴)
(C)甲告乙、丙通姦後,對乙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丙(O)
(D)甲向警察表示,她原諒乙,不要提告,但第二天甲後悔了仍可對乙提告(X;不得再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專屬告訴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
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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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65
最近不是更改 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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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5247
(一)刑事訴訟法§234Ⅱ規定:「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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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912

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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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943

請問為何D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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