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務員甲涉嫌收賄遭檢察官傳喚到場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認為甲涉嫌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欲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得僅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貪污重罪為由而聲請羈押
(B)基於羈押的「拘捕前置原則」,本案中因甲係自行到場,故檢察官不得聲請羈押
(C)依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讓被告甲之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 係屬合憲
(D)羈押審查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故法院得使用傳聞證據來作為決定羈押與否的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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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297), C(239), D(2209), E(0) #1402174

詳解 (共 10 筆)

#1663140

(A)選項詳解

釋字第665號(理由書)

故被告所犯縱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重罪如無逃亡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

(B)選項詳解

請容在下直言,這個選項很明顯就是個錯誤的敘述,不需要引用甚麼條文,只需要有基本的法學觀念,即知錯誤!

(C)選項詳解

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文)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限制或禁止,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D)選項詳解

159-5 第 1 項 (傳聞證據之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言詞陳述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以上,是在下做的懶人包,花了在下不少時間,應該可以方便各位同學有效記憶,如有錯誤,還請幫在下糾正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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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835

釋字第665號解釋,不得以重罪條款作為羈押被告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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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706

D選項: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選項裡根本沒提到被告同不同意,傳聞法則在強制處分審查程序本就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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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878

回侯兄
檢察官得以以有串共、逃亡、湮滅之虞為由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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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008
A 刑訴101條羈押要件(犯嫌重大+有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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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654
(A)檢察官得僅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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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561
B 拘捕前置原則228條4項有羈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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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932
(C)依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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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81

4F,最輕本刑5年以上就包含10年了,那個是原則敘述不是法條敘述.

A的原意是僅得以吧,排版錯誤,還有逃亡滅證勾串等其它理由,

若是得以A就是對的,錯在僅這個字,不用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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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676
C  更正如下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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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14745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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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9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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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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