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那一種強制處分的決定採法官保留原則?
(A)搜索
(B)傳喚
(C)拘提
(D)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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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8), B(113), C(380), D(136), E(0) #1402171

詳解 (共 7 筆)

#3426679

法官保留原則

自令狀原則所衍生,亦即強制處分交由法官決定之意,可分為:

1.絕對法官保留原則:指只有法官有權決定之強制處分檢察官並無該項權,如羈押鑑定留置

2.相對法官保留原則:指原則上由法官決定是否為強制處分,但例外如情況急迫時,可由偵查機關先為強制處分,事後再交由法官審查強制處分之合法性,如搜索通訊監察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上法官決定,僅在急迫時由檢察官決定):搜索通訊監察

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傳喚拘提通緝書

 

(A)搜索 (正確,參考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 -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B)傳喚 (錯誤,參考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C)拘提 (錯誤,參考刑事訴訟法第77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延伸七十一條第四項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D)逮捕  (錯誤參考刑事訴訟法第88)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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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837
法官保留原則: 係指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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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593
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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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383

(A)搜索(O)
(B)傳喚(X;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C)拘提(X;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D)逮捕(X;現行犯任何人都得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 (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拘提-拘票)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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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083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為狹義之法官保留原則,係指僅得由法院審核特定強制處分之施行,並不存在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之國家機關有決定之權限。

刑事訴訟程序上採行絕對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包括羈押、鑑定留置。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
亦即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而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國家機關僅有聲請之權限,而無法是否為該強制處分之執行。

強制處分
精確來說是「干預處分」,係指刑事偵查追訴或審判機關為求證據之調查、取得、保全及被告人身之確保,得使用強制手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強制措施。

故是否構成強制處分,應以有無壓抑或違反個人的自由意思,而對其個人重要之自由權利造成實質的侵害為斷。

例如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等,均屬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類型,可分為:
對「人」實施的強制處分,如拘提、逮捕、羈押
對「物」實施的強制處分,有搜索、扣押。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第 87 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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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743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
(共 4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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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005
(A) 搜索→相對法官保留
(B) 傳喚→二分模式
(C) 拘提→二分模式
(D) 逮捕→無需核發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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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96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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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保留原則: 係指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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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3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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