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2 告訴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如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再議發回,檢察官應重啓偵查程序
(B)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C)告訴人視為自訴人
(D)視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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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1712), C(265), D(95), E(0) #2687167
統計: A(261), B(1712), C(265), D(95), E(0) #2687167
詳解 (共 6 筆)
#5870046
資料來源:總統府網站(112年06月21日 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DeteailNo=3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258-1條
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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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149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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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354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58-3 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
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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