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有關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得據以查證身分之對象?
(A)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者
(B)於公共場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D)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留許可者
(E)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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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1), B(2690), C(2903), D(2872), E(2880) #2708658

詳解 (共 3 筆)

#473768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

 

I. 警察於公共場所合法進入場所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A   B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D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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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831
釋疑結果 (A)    合法進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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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445
(A)    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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