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基於維護國家元首安危之考量,指定正、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進行人別查證,符合下列何 規定之要件?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 1 款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 2 款
(C)《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 6 款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9), B(195), C(4027), D(327), E(0) #2708634

詳解 (共 4 筆)

#473044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實際)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

46
0
#4767082
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共 2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4728409
關鍵字:指定..路段…進行人別查證人別查...
(共 8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4758510
關鍵字:行經路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共 1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09995
未解鎖
https://law.moj.gov....
(共 8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6624904
未解鎖
1.               1...
(共 5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