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未獲許可,負責人提起救濟後,原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效力如何?
(A)溯及作成處分時停止生效
(B)自主管機關受理救濟時停止生效
(C)效力不受影響
(D)自主管機關作成駁回救濟之決定時起生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149), C(3549), D(250), E(0) #2708637

詳解 (共 4 筆)

#473358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緊急性集會、遊行」 的「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7

集會遊行法 第 17 條

(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

36
1
#4728412
提起救濟後,原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效力→提...
(共 3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4911494

集會遊行法 第 17 條

8
1
#6010004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24910
未解鎖
4.             4...
(共 4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