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未獲許可,負責人提起救濟後,原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效力如何?
(A)溯及作成處分時停止生效
(B)自主管機關受理救濟時停止生效
(C)效力不受影響
(D)自主管機關作成駁回救濟之決定時起生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149), C(3549), D(250), E(0) #2708637
統計: A(96), B(149), C(3549), D(250), E(0) #2708637
詳解 (共 4 筆)
#473358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緊急性集會、遊行」 的「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7
集會遊行法 第 17 條
(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36
1
#4911494
集會遊行法 第 17 條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