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何者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授權查證身分之措施?
(A)攔停
(B)詢問
(C)令出示身分證件
(D)管束
(E)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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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8), B(3348), C(3391), D(152), E(55) #2708659

詳解 (共 4 筆)

#4737690

V(A)攔停

V(B)詢問

V(C)令出示身分證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A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B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C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D)管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得管束人)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管束人身體所攜帶



 

(E)照相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之中,沒這項具體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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