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與救濟,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申誡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B)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C)聲明異議為抗告之先行程序
(D)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提起抗告
(E)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統計: A(2855), B(2895), C(594), D(274), E(2897) #2708660
詳解 (共 5 筆)
V(A)申誡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各種處罰,「罰鍰、沒入、申誡、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皆由「警察機關」「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V(B)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各種處罰,「罰鍰、沒入、申誡、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皆由「警察機關」「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C)聲明異議為抗告之先行程序
不正確,地方法院簡易庭對於「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D)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提起抗告
不正確,「得」提起「聲明異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V(E)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3 條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D)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提起聲明異議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聲明異議者-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