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 2 個月,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
(B)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C)罰鍰之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D)拘留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E)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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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0), B(433), C(1881), D(3903), E(3945) #2708661

詳解 (共 9 筆)

#4939398
C:移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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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193

社維法第32條:(有新修法)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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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986

有修法!!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89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50 條條文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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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448
口訣:肌樂六→拘勒六→拘留、勒令歇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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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733

V(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 2 個月,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B)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3個月

 

(C)罰鍰之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移送時效

 

V(D)拘留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V(E)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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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皆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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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沒入、申誡、停止營業的執行時效,為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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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477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 中華民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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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469
社維法第32條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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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20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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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65

移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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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23025
未解鎖
錯誤(C)罰鍰之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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