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 2 個月,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
(B)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C)罰鍰之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D)拘留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E)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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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0), B(433), C(1881), D(3903), E(3945) #2708661
統計: A(3850), B(433), C(1881), D(3903), E(3945) #2708661
詳解 (共 9 筆)
#4939398
C:移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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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193
社維法第32條:(有新修法)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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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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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733
V(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 2 個月,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B)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3個月
(C)罰鍰之執行時效為 3 個月
移送時效
V(D)拘留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V(E)勒令歇業之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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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的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皆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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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沒入、申誡、停止營業的執行時效,為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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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65
移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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