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調查與裁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應即開始調查
(B)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並依法處理
(C)單獨宣告沒入者,得由警察機關處分
(D)處拘留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E)警察機關對於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得逕行處分
統計: A(3105), B(3077), C(2829), D(3050), E(739) #2708662
詳解 (共 6 筆)
V(A)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應即開始調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9 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V(B)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並依法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V(C)單獨宣告沒入者,得由警察機關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V(D)處拘留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普通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警察機關對於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得逕行處分
不正確
警察機關對於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