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客觀上顯然無法查證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程序上
應遵守事項,包括下列何者?
(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B)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C)應向警察分局長報告
(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E)對未帶證件者,即帶往勤務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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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5), B(3662), C(227), D(3636), E(190) #2708664
統計: A(3665), B(3662), C(227), D(3636), E(190) #2708664
詳解 (共 3 筆)
#4737817
V(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V(B)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C)應向警察分局長報告
不正確
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V(D)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E)對未帶證件者,即帶往勤務處所
不正確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二、詢問出生年月日、國籍、出生地、住居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E);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A)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B)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C) (D) 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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