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依據《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之規制,我國現行係採強制報備制
(B)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係屬法規命令
(C)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得為集會遊行法之主管機關
(D)遊行應有負責人,然無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遊行的負責人
(E)遊行原則上,不得在監察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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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673), C(2829), D(2697), E(638) #2708671

詳解 (共 2 筆)

#4738380

(A)集會遊行之規制,我國現行係採強制報備制

 

不正確

我國現行是採許可制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https://yamol.tw/searchitem.php?selectmod=0&itemid=1999424



「許可制」為「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報備制」為「原則同意,例外禁止」

 


 

(B)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係屬法規命令

 

 

不正確

行政規則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08701-0920501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條例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程、則、則、法、要、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V(C)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得為集會遊行法之主管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所在地警察局、警察分局)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局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皆必須申請。


舉例2: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皆必須申請。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V(D)遊行應有負責人,然無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遊行的負責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0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110.1.20 修法)

(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未滿18歲者。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18歲以上可以,因此18、19歲…以上可以V。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雙重國籍V,重點要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也算執行未畢

 

只判罰金V、有期徒刑執行完畢V、宣告緩刑V、假釋X

假釋期滿者V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

 

流氓V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V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要等到2023年才會生效,所以在2023年之前,未滿20歲仍是未成年

 

 

 

(E)遊行原則上,不得在監察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不正確,集會、遊行原則上,得在「監察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禁制區範圍)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百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長官邸、5院正副院長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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