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依據《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之規制,我國現行係採強制報備制
(B)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係屬法規命令
(C)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得為集會遊行法之主管機關
(D)遊行應有負責人,然無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遊行的負責人
(E)遊行原則上,不得在監察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統計: A(222), B(673), C(2829), D(2697), E(638) #2708671
詳解 (共 2 筆)
(A)集會遊行之規制,我國現行係採強制報備制
不正確
我國現行是採許可制,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https://yamol.tw/searchitem.php?selectmod=0&itemid=1999424
「許可制」為「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報備制」為「原則同意,例外禁止」
(B)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係屬法規命令
不正確
行政規則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08701-0920501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V(C)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得為集會遊行法之主管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所在地警察局、警察分局)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局。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皆必須申請。
舉例2: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皆必須申請。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V(D)遊行應有負責人,然無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遊行的負責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0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110.1.20 修法)
(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未滿18歲者。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18歲以上可以,因此18、19歲…以上可以V。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雙重國籍V,重點要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也算執行未畢)
只判罰金V、有期徒刑執行完畢V、宣告緩刑V、假釋X
假釋期滿者V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
流氓V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V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要等到2023年才會生效,所以在2023年之前,未滿20歲仍是未成年
(E)遊行原則上,不得在監察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不正確,集會、遊行原則上,得在「監察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禁制區範圍)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百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長官邸、5院正副院長官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