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下列何 者非屬大法官本項理由說明之法理依據?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法官保留原則
(D)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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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1774), C(1870), D(645), E(57) #1402184

詳解 (共 10 筆)

#2713811


2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其中,有關「合理、正當」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平等原則之遵守 
(B)令狀原則之遵守 
(C)權衡原則之遵守 
(D)比例原則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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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15106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事項,應該保留給法律才能做
法律優位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須合於法律規範之意旨,不得牴觸法律,據此原則,行政行為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規定即可,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
法官保留原則:指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環
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應依法定的正當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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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236698
沒看到"非" 就給他選了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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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500881

(A)法律保留原則(X;屬說明之法理依據。除應有法律依據外)
(B)法律優位原則(O;非屬說明之法理依據)
(C)法官保留原則(O;非屬說明之法理依據)
(D)正當程序原則(X;屬說明之法理依據。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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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68024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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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494231

法律保留原則
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為之。

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按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必須先經法官核定,可稱之為相對保留。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

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1],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2],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3]

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
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法的問題。(大法官也多用比例原則來檢視法律實體內容是否過度侵害人權。)

正當法律程序的效力可以限制國家的各種「權力」,包括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因而對應出現「正當行政程序[4]」、「正當立法程序[5]」、「正當司法程序[6][7]

https://www.legis-p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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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985
考選部已更正答案:第46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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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990

依法行政原則裡好像沒有正當程序原則,這個是口語的敘述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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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072

樓上 樓樓上阿摩已說明 原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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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397

請問一下,原本答案是?一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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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51626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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