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下列何 者非屬大法官本項理由說明之法理依據?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法官保留原則
(D)正當程序原則
統計: A(653), B(1774), C(1870), D(645), E(57) #1402184
詳解 (共 10 筆)
2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其中,有關「合理、正當」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平等原則之遵守
(B)令狀原則之遵守
(C)權衡原則之遵守
(D)比例原則之遵守
法律優位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須合於法律規範之意旨,不得牴觸法律,據此原則,行政行為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規定即可,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
法官保留原則:指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環
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應依法定的正當程序為之
(A)法律保留原則(X;屬說明之法理依據。除應有法律依據外)
(B)法律優位原則(O;非屬說明之法理依據)
(C)法官保留原則(O;非屬說明之法理依據)
(D)正當程序原則(X;屬說明之法理依據。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
法律保留原則
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之。
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按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必須先經法官核定,可稱之為相對保留。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
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1],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2],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3]:
正當法律程序的效力可以限制國家的各種「權力」,包括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因而對應出現「正當行政程序[4]」、「正當立法程序[5]」、「正當司法程序[6]」[7]。
依法行政原則裡好像沒有正當程序原則,這個是口語的敘述還是??
樓上 樓樓上阿摩已說明 原答案是C
請問一下,原本答案是?一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