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構成公務員違反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義務?
(A)勞動部專員業餘時間無償兼任社區大學志工講師,雖未妨礙本職工作,仍報服務機關備查
(B)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業餘時間撰寫法庭小說並委由商業出版社出版販售,獲取相當 報酬
(C)擁有導遊執照之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科員,在公餘時間偶爾接受旅行社委託,以按件計酬方式擔 任原住民文化導遊,賺取薄利
(D)衛生所醫師依法令兼任私立醫療院所之定期駐院醫師,並就兼任部分獲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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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29), C(664), D(967), E(0) #3254869
統計: A(25), B(229), C(664), D(967), E(0) #3254869
詳解 (共 10 筆)
#6501533
(A)
不違反兼任規定
以前有沒有報酬都要經過服務機關的許可;
以前有沒有報酬都要經過服務機關的許可;
現行法:只要是"無給職"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不需服務單位的"事前許可"
只需"事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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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現實案例:有一名法官出版了一本散文集
新修法內容:只要不影響到本職,公務員可依自己的"能力"獲取適當的報酬
新修法內容:只要不影響到本職,公務員可依自己的"能力"獲取適當的報酬
補充法緒:
在作品"完成"之時(不是"登記後"),
"著作人"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權",為永久權利)
及"著作財產權"。(特別法-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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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偶爾接受旅行社委託 以按件計酬方式擔任原住民文化導遊
賺取薄利("非經常性業務")
其他同樣的案例還有:Foodpanda、UberEats("非經常性業務")
其他同樣的案例還有:Foodpanda、UberEats("非經常性業務")
因為有修過法(國家知道公務員窮到快要當內褲)所以下班時間可以跑外送
但是前提都是"不影響本職工作"
反例:蛋糕/糕餅店打工、各式各樣的店打工(X):這是"經常性業務"
反例:去開"計程車"
(計程車司機需要有"執照"違反了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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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衛生所醫師依法令兼任私立醫療院所之定期駐院醫師(經常性業務)
並就兼任部分獲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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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服法第15條第1款)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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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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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428
(A) 勞動部專員業餘時間無償兼任社區大學志工講師,雖未妨礙本職工作,仍報服務機關備查。
無給職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不需服務單位的事前許可,只需事後備查。
(B)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業餘時間撰寫法庭小說並委由商業出版社出版販售,獲取相當報酬。
只要不影響到本職,公務員可依照自己的能力來獲取適當的報酬。
(C) 擁有導遊執照之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科員,在公餘時間偶爾接受旅行社委託,以按件計酬方式擔任原住民文化導遊,賺取薄利
非經常性業務且不影響本職工作。
(D) 衛生所醫師依法令兼任私立醫療院所之定期駐院醫師,並就兼任部分獲有薪資。
(D) 衛生所醫師依法令兼任私立醫療院所之定期駐院醫師,並就兼任部分獲有薪資。
經常性業務且有給職,違反公服法第15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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