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案件之審理程序,依法有參審員之設置?
(A)行政法院之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B)行政法院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C)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之法官懲戒案件
(D)憲法法庭之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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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623), C(834), D(376), E(0) #3254870
統計: A(101), B(623), C(834), D(376), E(0) #3254870
詳解 (共 5 筆)
#6133718
法官法第47條第1項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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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48條第1項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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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警特的行政法不是第一次考法官法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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