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於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即停止適用
(C)最高行政法院經大法庭徵詢程序統一之法律見解,依法有通案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
(D)最高行政法院選編之判例,有裁判全文可查考者,其法律見解有通案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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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6), B(147), C(324), D(189), E(0) #3254862
統計: A(1206), B(147), C(324), D(189), E(0) #3254862
詳解 (共 10 筆)
#6139579
(B)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於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即停止適用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
然因考量108年1月4日修法將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為避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遭限縮」之疑義,爰明定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3年內,如認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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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332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10條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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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515
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畢竟大法庭為本案上訴三審程序的一部分,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在案件當事人參與下,針對具體個案,在具體個案事實之連結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也只(對該案件及當事人)發生個案效力,而沒有通案效力,這也是大法庭制度基於司法權的作用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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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650
(C)最高行政法院經大法庭徵詢程序統一的法律見解,不具有通案拘束下級法院的法律效力,僅為統一見解,下級法院仍有裁判空間。
(D)現行法律下,最高行政法院選編的判例,若有裁判全文可供查考,其法律見解已不再對下級法院具有通案的拘束力,僅具備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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