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物權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B)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繼承開始,繼承人繼承不動產應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
(D)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 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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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35), D(6), E(0) #3563154
統計: A(5), B(4), C(35), D(6), E(0) #3563154
詳解 (共 3 筆)
#6864308
關於物權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根據《民法》第761條第1項,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占有改定或簡易交付)。
(B) 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根據《民法》第758條,因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須經登記才生效力。
(C) 繼承開始,繼承人繼承不動產應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且不必登記即取得物權。
- 但繼承人須經登記後,始得處分該不動產。
- 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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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59 條 (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D)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 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依據《民法》第761條第2項,動產物權讓與時,若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雙方可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即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代替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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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6672
關於物權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B) 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繼承開始,繼承人繼承不動產應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
--->錯誤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因此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不動產物權,此權利取得受法律保護,不因未辦繼承登記而否定
(D)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
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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