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可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B)債權人因給付遲延解除契約後,契約已不存在,債權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C)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D)遲延利息是法定利息,必須依照法定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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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32), D(17), E(0) #3563149

詳解 (共 3 筆)

#6858747
有關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可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
  1. 根據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解除其契約。

  2. 這條規定了「催告」是解除契約的原則性前置程序。債權人必須先給予債務人一個合理的期限來履行義務,若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權人才能取得契約解除權。

民法第 254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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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債權人因給付遲延解除契約後,契約已不存在,債權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1. 根據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2. 這條法律原則被稱為解除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併存」。意思是,債權人解除契約的權利,與他因為債務不履行而遭受損害、進而請求賠償的權利,是兩個可以同時存在的權利。

  3. 解除契約是為了將雙方從契約關係中解放出來,而損害賠償是為了填補債權人因信賴契約會履行所遭受的損失。兩者目的不同,可以並行主張。

民法第 260 條 (契約解除之效力—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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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1. 根據民法第232條第2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如果債務人沒有遲延,標的物可能就已經安全地交給債權人,不會遭遇後來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地震、水災)。因此,法律加重了遲延債務人的責任,即使損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債務人原則上仍需負責。

民法第 231 條 (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I.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II.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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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遲延利息是法定利息,必須依照法定利率計算❌
  1. 根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2. 目前的法定年利率是 5%(民法第203條)。但本條的但書明確指出,如果雙方在契約中約定了更高的利率,那麼在計算遲延利息時,應優先適用那個較高的約定利率

  3. 因此,「必須」依照法定利率計算的說法是錯誤的,它忽略了約定利率優先的但書規定。

民法第 233 條 (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I.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II.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II.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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