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有關共有人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將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丁
(B)甲不需得乙、丙之同意,可自由讓與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予庚
(C)共有土地為辛無權占有時,甲不需得乙、丙同意,可單獨對辛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D)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自行決定共有土地之管理方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4), C(2), D(15), E(0) #3563155

詳解 (共 2 筆)

#6864199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有關共有人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將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丁❌
  1. 根據《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因此,甲、乙若要設定抵押權,必須取得丙的同意。此選項所述「不需得丙之同意」是錯誤的。
(B) 甲不需得乙、丙之同意,可自由讓與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予庚✔️
  1. 根據《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2. 因此,甲可單獨將其應有部分轉讓給庚,此選項正確。 

民法第 819 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I.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II.共有物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 共有土地為辛無權占有時,甲不需得乙、丙同意,可單獨對辛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1. 根據《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2. 因此,甲可單獨對辛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無需乙、丙的同意,此選項正確。 
民法第 821 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D) 甲、乙兩人不需得丙之同意,即可自行決定共有土地之管理方法✔️
  • 根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的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人數計算:甲、乙兩人(2人)已超過共有人總數(3人)的半數(1.5人)。

    • 應有部分計算: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為 1/3 + 1/3 = 2/3,已超過半數(1/2)。

  • 甲和乙同時滿足了人數和應有部分的兩個「過半數」門檻,因此他們可以合法地決定共有土地的一般管理方法(例如:要租給誰、如何使用等)。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

I.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9
0
#6720652
本題選項分析 選項 分析 結論 (...
(共 4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