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新大樓之建造由乙營造廠承包,於施工時,因乙僱用之臨時工丙之疏忽致使路人丁受傷。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丁可向丙依據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B)丁可主張僱用人責任,請求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丁可主張僱用人責任,請求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如果甲於定作或指示時有過失,丁亦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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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41), D(0), E(0) #3563150

詳解 (共 3 筆)

#6858679
甲新大樓之建造由乙營造廠承包,於施工時,因乙僱用之臨時工丙之疏忽致使路人丁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可向丙依據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丙為直接造成丁受傷的行為人,其「疏忽」即為法律上的「過失」。

  2. 因其過失行為侵害了丁的身體權,造成損害,故丙應對丁負起直接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I.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 丁可主張僱用人責任,請求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丙是乙的受僱人,且其是在施工(執行職務)過程中因疏忽而侵害丁的權利。

  2. 因此,僱用人乙營造廠應與行為人丙就丁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丁可以選擇向丙或乙其中一人或兩人共同請求全部賠償。

民法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僱用人與被害人之濟狀況,令僱用人為部或部之損害償。 

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C) 丁可主張僱用人責任,請求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的適用前提是必須存在僱傭關係

  1. 甲(定作人)與乙(承攬人)之間是承攬契約關係,並非僱傭關係。

  2. 丙是的員工,與之間沒有直接的僱傭關係。甲並不能直接指揮監督丙的工作。

  3. 因此,丁不能依據「僱用人責任」的規定,向甲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甲並非丙的僱用人。

本題旨在釐清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僱用人以及定作人各自的法律責任。以下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相關規定,逐一分析各選項:

關係人定義:

  • 甲: 新大樓的業主,法律上稱為「定作人」

  • 乙: 營造廠,為甲的「承攬人」

  • 丙: 乙所僱用的臨時工,為乙的「受僱人」

  • 丁: 受傷的路人,為「被害人」

(D) 如果甲於定作或指示時有過失,丁亦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1. 此條文明確規定了定作人(甲)的責任。原則上,甲對於承攬人乙及其員工丙的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2. 然而,例外情況是,如果甲在「定作」(例如,要求採用危險或不合法的工法)或「指示」(例如,在施工中下達錯誤指令)的環節本身就有過失,且該過失與丁的損害有因果關係,則甲仍需為自己的過失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9 條 (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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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4806
本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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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683
1️⃣ 事實整理 甲:新大樓建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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