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與乙簽訂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其房屋出租之相關事務。關於該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受任人甲有沒有收取報酬,甲為乙處理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B)委任人乙得不經受任人甲之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委任人乙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甲則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D)甲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乙為一切行為,但若要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須有乙特別 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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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 C(2), D(28), E(0) #3563152

詳解 (共 2 筆)

#6864426
甲與乙簽訂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其房屋出租之相關事務。關於該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論受任人甲有沒有收取報酬,甲為乙處理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1. 根據《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 受任人甲為乙處理事務,若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若無報酬,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為之。
  3. 因此,選項說「不論有無報酬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不完全正確,只有受有報酬時才適用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民法第 535 條 (受任人之服從指示與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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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任人乙得不經受任人甲之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1. 根據《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2. 故乙不得不經同意就讓與該權利。

民法第 543 條 (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 委任人乙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甲則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1. 《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 因此,委任人乙和受任人甲都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第 549 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I.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II.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D) 甲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乙為一切行為,但若要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須有乙特別之授權✔️
  1. 《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別之授:一、不動產之出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與。四、和。五、起。六、提付裁。」
  2. 本題中,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屬於需要別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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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規定(民法第5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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