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與乙簽訂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其房屋出租之相關事務。關於該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受任人甲有沒有收取報酬,甲為乙處理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B)委任人乙得不經受任人甲之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委任人乙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甲則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D)甲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乙為一切行為,但若要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須有乙特別 之授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5), C(2), D(28), E(0) #3563152
統計: A(15), B(5), C(2), D(28), E(0) #3563152
詳解 (共 2 筆)
#6864426
甲與乙簽訂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其房屋出租之相關事務。關於該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論受任人甲有沒有收取報酬,甲為乙處理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根據《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受任人甲為乙處理事務,若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若無報酬,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為之。
- 因此,選項說「不論有無報酬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不完全正確,只有受有報酬時才適用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民法第 535 條 (受任人之服從指示與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B) 委任人乙得不經受任人甲之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根據《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故乙不得不經同意就讓與該權利。
|
民法第 543 條 (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C) 委任人乙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甲則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因此,委任人乙和受任人甲都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民法第 549 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I.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II.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
(D) 甲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乙為一切行為,但若要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須有乙特別之授權✔️
- 《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 本題中,將房屋出租與他人且期限逾 2 年者,屬於需要特別授權的事項。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