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說明書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據以實現要件係規範「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與申請專利範圍無關
(B)記載方式為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必要條件,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應認定不符合 可據以實現要件
(C)已寄存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已足以證實其確實存在者,說明書無須記載相對應之技術內 容,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D)縱使是申請日後提出之實驗數據,仍可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 可據以實現的程度
統計: A(0), B(1), C(1), D(2), E(0) #3298102
詳解 (共 1 筆)
(A). 專利法第 26 條:
1.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3.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
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B) / (C) .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
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2.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3.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4.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5.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6.生物材料寄存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寄存機構者,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具有該生物材料之存活證明。
7. 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其序列表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為之。
(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