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說明書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據以實現要件係規範「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與申請專利範圍無關
(B)記載方式為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必要條件,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應認定不符合 可據以實現要件
(C)已寄存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已足以證實其確實存在者,說明書無須記載相對應之技術內 容,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D)縱使是申請日後提出之實驗數據,仍可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 可據以實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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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2), E(0) #3298102

詳解 (共 1 筆)

#6839387

(A). 專利法 26 :

1.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3.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

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B) /  (C) . 專利法施行細則: 17 :

1.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

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2.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3.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4.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5.申請生物材料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6.生物材料寄存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寄存機構者,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具有該生物材料之存活證明

7. 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其序列表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為之。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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