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人僅更正外文本,未同時提出中文更正本時,該外文本不生更正之問題,應不受理 外文本之更正
(B)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 更正事由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C)更正案審查中,專利權當然消滅者,應通知專利權人其更正申請是否續行審查或撤回,逾 期未為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D)舉發案若作成部分舉發成立者,於行政救濟期間,不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 求項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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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1), D(0), E(0) #3298111

詳解 (共 1 筆)

#6871301

(C).專利法第 74

1.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

2.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3.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

4.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申復時舉發人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為之。除准予展期者外,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5.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補充答辯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專利法第 80 :

1.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2.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這題是考更正;並不是考舉發)

(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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