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單一性之規定,何者正確?
(A)若檢索先前技術以確認二個以上發明間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時,該先前技術包括新 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引證文件
(B)判斷單一性時,皆由請求項 1 記載之發明開始進行檢索,不得跳過請求項 1 而改以其他獨立項開始進行檢索
(C)申請案違反單一性,然審查時未發現而核准專利後,始發現不具發明單一性,因已擴大權利保護範圍,構成舉發之理由
(D)不僅對於「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而且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者,亦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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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0), D(2), E(0) #3298108
統計: A(1), B(1), C(0), D(2), E(0) #3298108
詳解 (共 1 筆)
#6848997
.(A).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
1.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
2.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
3.前項所稱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
4.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有無相互關聯之判斷,不因其於不同之請求項記載或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而有差異。
(B). 專利法第 34 條 :
1.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2.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3.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4.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5.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6.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
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7.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C).專利法第 33 條 :
1.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發明單一性)
2.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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