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斷進步性時,須先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於解釋請求項時,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
(B)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時,得將兩個以上引證案加以組合後作 為主要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行差異比對
(C)審查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亦 不得僅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本身,判斷該發明是否能被輕易完成
(D)若先前技術僅揭露較佳實施方式,或僅揭露一種以上的擇一形式記載,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較佳實施方式,或為擇一形式記載之其中一種,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構成反向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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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A). 專利法第 22 條 :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4.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須先確定申請專利之判斷具有否定進步性 ; 然後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附屬項)
(B). 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時,得將兩個以上引證案加以組合後再去比較之前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 並確認組合後此項技術者是否能夠實現該發明,而在於是否會希望解決背後的技術問題,確保此發明具有通常知識者。
(D). 若先前技術僅揭露主要表達意思為先前技術並未明確排除系爭專利之發明所使用之技術這相關內容 ; 並非擇一形式記載相關內容,所以我認為完全不符合意思。 (正確答案為(C))